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智祥即祥興統包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