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19號

拆屋交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施志遠

原告
方薏雯
訴訟代理人
方金海
訴訟代理人
黎洪英
原告
吳歲通
被告
宗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柏偉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土地面積共1,167平方公尺之建物(含水泥地面)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18,500元【計算式:1,167㎡×5,5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41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已繳納之4,520元,尚應補繳60,0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