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19號
- 原告
- 方薏雯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海
- 訴訟代理人
- 黎洪英
- 原告
- 吳歲通
- 被告
- 宗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偉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土地面積共1,167平方公尺之建物(含水泥地面)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18,500元【計算式:1,167㎡×5,5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41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已繳納之4,520元,尚應補繳60,0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