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59號
- 原告
- 王振吉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 被告
- 利常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詩涵
- 訴訟代理人
- 馮輝榮
張惟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利常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新簡字第659號
張惟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利常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