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幸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新小字第1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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