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26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262號
- 原告
- 鴻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穎
- 被告
- 陳子甯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262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