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律緯
- 即被告
-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許秋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穎衡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9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5,1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