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智祥即祥興統包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祥即祥興統包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