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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41號

返還溢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智祥即祥興統包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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