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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9號

返還租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原告
田季永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租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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