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季永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租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