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旻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蔡旻賢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被 告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行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