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 原告
- 蔡旻賢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彬翰律師
- 被告
-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行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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