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蔡德盈
- 原告佑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展開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65號 原 告 佑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盈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被 告 展開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宗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宗志、展開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相關答辯證據(繕 本應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極第268條可資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已訂言詞辯論期日。依卷內資料,原告詳述本件起訴原因及事實理由,被告則僅有聲明異議狀之簡短內容,相關答辯內容尚有不足,為使言詞辯論有充足之準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一定期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得依同法第268條 之2規定斟酌全辯論意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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