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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廣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妍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被告
李宸霆

吳宗憲

林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不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刑事電子卷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9日11時正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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