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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5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王振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告
利常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馮輝榮

張惟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利常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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