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趙振智、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義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98號 原 告 趙振智 被 告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遵期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二紙附卷可參。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