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韓家宇
- 原告張閔景
- 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正杰、沈芳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閔景 相 對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家宇 相 對 人 葉正杰 沈芳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民國110年4月9日、民國110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為明瞭筆錄正確性,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新簡字第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全部開庭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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