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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915號

給付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尹捷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世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那(FAJARDO JONAR VALMORES)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巷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桃園市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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