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915號
- 聲 請 人
- 即 原 告 傅世豪
- 相 對 人
- 即 被 告 喬那(FAJARDO JONAR VALMORES)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巷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桃園市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