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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銘
被告
蔡皓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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