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27號
- 原告
- 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崇銘
- 被告
- 蔡皓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新小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