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乾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駿即一勤工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駿即一勤工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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