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620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尹捷陳尹捷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620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告
三和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620號(原案號111 年度新小調字第576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0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