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62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62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墩貴
- 訴訟代理人
- 吳侃蒨
- 被告
- 三和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620號(原案號111 年度新小調字第576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0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