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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曾庭芳、顏彰均

  • 原告
    施淑美
  • 被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法人黃政方陳玟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0 被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被 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 告 黃政方 陳玟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因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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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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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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