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71號
- 原告
- 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鍾錡律師
- 被告
- 林永福
林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返還租賃擔保金事件,業據被告到庭抗辯:原告迄未回復原狀及返還房屋,業已違約,依約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賠償及違約金,伊已對原告另行起訴,併主張扣抵本件租賃之擔保金等語在卷。經本院查詢,兩造確有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繫屬紀錄。依兩造陳述,本件租賃擔保金返還與否,涉及原告是否違約及被告以擔保金扣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顯有上述停止訴中事由。再詢問兩造之意見,均同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