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許秋鳳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告
德佑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啓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胡啟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胡啓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兼德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胡「啓」重,惟本院判決書之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均誤載為胡「啟」重,應裁定更正乙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核閱上情無誤,則本院之判決既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並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