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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乾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駿即一勤工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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