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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曾仁勇

  • 原告
    陳乾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乾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駿即一勤工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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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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