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調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傅世豪、喬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世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那(FAJARDO JONAR VALMORES)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巷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桃園市等情 ,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