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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協奇

原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被告
鄭洪麗花
被告
鄭佳勇
被告
鄭雅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判決終結,有前揭民事判決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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