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施昭佑
- 被告
- 鄭洪麗花
- 被告
- 鄭佳勇
- 被告
- 鄭雅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判決終結,有前揭民事判決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