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施淑美、林王賢、卡爾博斯有限公司、曾庭芳、黃政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0 被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被 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 告 黃政方 陳玟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因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