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 原告
-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0 被
- 原告
-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王賢
- 被告
-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庭芳
- 被告
- 黃政方
- 被告
- 陳玟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青芬
- 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彰均
- 訴訟代理人
- 郭運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因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