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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0 被
原告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被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告
黃政方
被告
陳玟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因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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