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宣翰、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義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宣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被 告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起訴程式並非完備,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2日合法送 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不備,經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