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碩文、林永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林永福 林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返還租賃擔保金事件,業據被告到庭抗辯:原告迄未回復原狀及返還房屋,業已違約,依約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賠償及違約金,伊已對原告另行起訴,併主張扣抵本件租賃之擔保金等語在卷。經本院查詢,兩造確有111年度 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繫屬紀錄。依兩造陳述, 本件租賃擔保金返還與否,涉及原告是否違約及被告以擔保金扣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顯有上述停止訴中事由。再詢問兩造之意見,均同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