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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71號

返還租賃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告
林永福

林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返還租賃擔保金事件,業據被告到庭抗辯:原告迄未回復原狀及返還房屋,業已違約,依約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賠償及違約金,伊已對原告另行起訴,併主張扣抵本件租賃之擔保金等語在卷。經本院查詢,兩造確有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繫屬紀錄。依兩造陳述,本件租賃擔保金返還與否,涉及原告是否違約及被告以擔保金扣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顯有上述停止訴中事由。再詢問兩造之意見,均同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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