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陳信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冠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並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上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