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31號
- 原告
-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冠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並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4987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上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