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陳芊秀
- 原告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路、連美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路 連美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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