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 原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路連美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路 連美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111年度新簡字第3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