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696號
- 原告
- 成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逸涵
- 訴訟代理人
- 郭梅惠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在案。但原告之訴訴之聲明共計二項,上開費用乃繳納第二項聲明之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部分,未據繳納費用,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