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秀金、百囍汽車國際有限公司、吳在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62號 原 告 李秀金 被 告 百囍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在懿 被 告 吳在懿 長怡汽車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爾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相關答辯證據( 繕本應逕送達原告)。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極第268條可資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訂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原告之起訴狀已說明起訴原因及利害關係,為使言詞辯論期日有充足之準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等應於一定期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得依同法第268條 之2規定斟酌全辯論意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