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尹捷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新小字第54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9月20日、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1年度新小字第5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明瞭比對筆錄正確性,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狀誤載為第7條),聲請自費交付系爭事件全部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系爭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於該日後之同年1月5日,具狀聲請交付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未逾前開法條規定之期間,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係為比對筆錄正確性,可認係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