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9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92號
- 原告
- 高敏純
- 被告
- 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適鎰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492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4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