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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5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仁宗
被告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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