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96號
- 原告
- 煒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森
- 被告
- 健昌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炳輝
蔡柯秀玫
柯金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柯勝南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健昌模具有限公司已辦理廢止登記,依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茲因本院前次辯論期日,僅通知蔡炳輝,漏未通知其餘三名股東(按股東柯進成已於103年間死亡,無通知必要),訴訟程序尚有欠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