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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原 告
秋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永泰興企業社、林冠慶等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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