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20號
- 原告
- 維新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03元【即(4.57㎡+0.75㎡)×31,993/㎡=170,2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