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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許蕙蘭

  • 當事人
    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品妍即佾品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1號原 告 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林品妍即佾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庭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關於原告公司之名稱,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起訴書可資參照。是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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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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