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11號
- 原告
- 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蘇淑珍律師
- 被告
- 林品妍即佾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庭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庭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關於原告公司之名稱,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起訴書可資參照。是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