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尹捷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晉福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11日112年度新簡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4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