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 被上訴人
- 吳晉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40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其真意,應係就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上訴請求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其間之差額10萬4,96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0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