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淑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聖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