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86號
- 原告
- 何美慧
- 被告
-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登春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有之AVR-9106號自小客車,
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該車目前之市價即
交易價格為36.1萬至40萬元,故取市價之中位數而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是原告應再補繳3
,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