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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郭嘉裕即海山企業社(獨資商號)

設南投縣○○鎮○○街00號0樓 被 告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之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4月6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因無續行訴訟之意願,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補正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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