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 原告
- 郭嘉裕即海山企業社(獨資商號)
設南投縣○○鎮○○街00號0樓 被 告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之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4月6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因無續行訴訟之意願,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補正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