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東錡(原名:黄東其)即童年往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12日112年度新簡字第4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