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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1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洪薇淑
被告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芬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並由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係以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記載法定代理人為林謝玉葉。然經本院查知,上開公司已為廢止登記,原列法定代理人林謝玉葉於102年5月17日死亡,及該公司於本院有103年度司字第17號選派清算人事件繫屬,遂發函原告到院閱覽案卷及遵期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所。原告雖到院閱覽該案卷,並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為「林芬蓮、住彰化縣○○鎮○○路000號。但本院審閱該案卷,法院最終為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清算人,並非林芬蓮,原告補正林芬蓮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不具有訴訟能力。是以,本件原告之訴,經遵期補正後,法定代理人並無訴訟能力,應予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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