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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許蕙蘭

  • 當事人
    李勝吉李拓毅翁宏宜聚飛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李勝吉 李拓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律師 被 告 翁宏宜 聚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追加被告聚飛科技有限公司之就審期間不足,復據訴訟代理人具狀聲明異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日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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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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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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