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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李勝吉
原告
李拓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律師
被告
翁宏宜
被告
聚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追加被告聚飛科技有限公司之就審期間不足,復據訴訟代理人具狀聲明異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日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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