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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許蕙蘭

  • 當事人
    李順得即宬豪起重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87號 原 告 李順得即宬豪起重工程行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王云汝即威盛水電工程行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421,050元,應徵裁判費4,63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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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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