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淑惠
- 被上訴人
- 郭育麟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