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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品謙

上訴人
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淑惠
被上訴人
郭育麟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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