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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49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曾仁勇曾仁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492號

原告
高敏純
被告
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鎰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492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4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心瑋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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