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57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許仁宗
- 被告
-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鴻威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